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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52号)的公告(穗天行审公告〔2025〕1015号)

发表时间:2025-04-08 13:46:57 信息来源:区政务和数据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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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艾明德生物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明,申请人在你企业于2023年8月23日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时有以你企业有限合伙人身份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的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身份查验并完成实名验证,即申请人对你企业于2022年3月31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有限合伙人的事项知情或事后予以追认,不存在你企业冒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情形,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你企业2022年3月31日将“张晓彦”登记(备案)为有限合伙人的事项的决定。因无法与你企业取得联络,现向你企业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506-2室;

  邮政编码:510663;联系电话:020-37690337;

  附件: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52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艾明德生物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PP363)).pdf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4月8日

  公告原文:穗天行审公告〔2025〕1015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52号)的公告(广州艾明德生物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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