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
经查明,无证据证明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存在冒用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行为,申请人请求撤销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7日将其登记为普通合伙人的事项,于法无据,我局依法作出不予撤销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于2015年1月7日将申请人登记为普通合伙人的事项的决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络,现向你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1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506-2室;
邮政编码:510663;联系电话:020-37690337;
附件: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111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pdf
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8月21日
公告原文:穗天行审公告〔2025〕2429号--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关于送达《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不予撤字〔2025〕111号)的公告(广州市天河区胜田融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