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农规字〔2025〕1号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4日
天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八章 对外投资和企业管理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粤财农〔2022〕102号)、《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根据监督需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使用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即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及其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
(七)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八)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九)由农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十)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一)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对于前款第(一)(三)(四)(五)(八)(十)(十一)项中的“重大”事项,以及第(二)项中的“大额”事项的起算金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实际,在1000万元以内,且不高于前两年集体纯收入平均数10%的范围内确定;前款第(六)项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重大事项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没有规定金额的事项均为零起点。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财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财产处置等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五)对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六)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财产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财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财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报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报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监事机构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监事)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财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必要时,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财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财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经济联社的会计业务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理。经济社根据实际情况将会计业务委托经济联社或街道办事处代理。代理后,集体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会计代理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和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并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会计代理机构报账;根据需要设立、登记各类资产、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簿,保管财务、经济合同资料,参与农村财务预决算编制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每月25日前到会计代理机构领取财务公开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监事机构审核签名(盖章)后公布。
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农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公开招聘,且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实行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负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3〕2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计划)编制要做到科学、合理、详细、清晰、有依据、可跟踪。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十七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编制及调整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查。每年年终,根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表》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存查。
第十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机构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算(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天河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财产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国家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征地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集体财产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开具财务专用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收取涉税收入应开具合规发票作为收款凭证,并依法计缴相关税费,履行纳税义务。
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收支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会计代理机构和农村财务负责人反映。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签批(一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联席会议(即村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联席会议)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代表)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层级审批权限表,明确开支审批额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可由理事长(董事长)签批。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联签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监事长联签,如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则与监事长和一名分管的班子成员联签。社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联签由理事长、监事和另一名分管的理事会成员联签。
对于经联席会议、成员(代表)大会、“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通过的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支出金额制定财务报销制度,明确各层级支出签批程序、签批人和签批金额,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后实施。
未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确需支付的开支,应通过调增年度预算(计划)将开支纳入预算管理。调增预算(计划)须按审批权限逐笔审议,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00万元以上、社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大额以上开支,须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无误,具备合法合规的支出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付。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经审签后才能报销。对未按规定签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印章,并确保所盖印章清晰、可辨认。接受的纸质或电子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均须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审验通过;发票抬头必须与报销单位名称相符;发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的内容、提供货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事项相符,必须与相关业务合同内容相符。纸质发票应加盖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平台或税务数字账户下载打印已开具或接受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可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原始凭证须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且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必须有所购物品清单及验收手续,支付款项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现金付款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签收手续。
4.退款时,如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退款的,应取得汇款银行的凭证,且原则上应取得收款方收款凭证;现金支付退款的,应取得收款方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相关合同等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作为附件保留。
(二)支付以下业务开支时,除提供合法票据和费用报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内容的凭证附件:
1.物资采购类。应提供采购申请单或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合同或货物清单、送货单或验收单、交易凭条、支付申请单等;
2.服务采购类。应提供采购申请单或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合同、验收单、交易凭条、支付申请单等;
3.工程建设类。应提供项目申请单或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单、进度完成情况表、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单、工程变更资料、开工报告、相关工程完工情况图、已核准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工程进度情况照片等,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监理的工程还应提供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首次支付工程款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二十六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控制和规范会议误工补贴,以党组织名义召开的会议不能发放误工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会议误工补贴发放条件、对象及补贴标准,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在农村集体领取全日制报酬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能领取会议误工补贴。
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时,应做好会议签到和补贴签收手续,未实际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代签、冒签,禁止借用会议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物品。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确需使用集体资金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参加人员不得再报销该项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确需支付费用的,参加人员应取得支付费用的合法凭证。不得使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开展公务接待活动的,应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报销接待费用必须有接待清单,清单上要注明来访单位、来访人员、招待事由、经办人、陪同人员等内容。
因开展传统文化节庆活动的接待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活动的规模,制定工作方案,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等需用餐的,其用餐标准参照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开支标准;涉及商务或传统文化节庆活动用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另行制定餐费标准,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
报销时需提供正规餐饮发票,注明就餐时间,并提供就餐人员明细及签字。
第三十一条 经济联社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领取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须经“四议两公开”审议,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查。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交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2400元,通讯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市内开展工作,不得提供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现金、银行账户、银行印鉴保管、村务卡、资金存放、资金调拨等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层级审批权限表。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往来应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村务卡或者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业务需要支付现金的,经审批后从银行提取。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街道办事处后方可支取。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业务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特殊业务或专项资金的结算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严禁挪用公款、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白条”抵库、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联席会议审定,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录入天河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并将开户银行资金的动态信息与平台对接,实现资金流向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
第三十六条 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应当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章等银行预留印鉴以及支票等空白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会计人员(报账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七条 小额闲置资金、周转资金和其他政策性专项资金应存放于基本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大额资金存放须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根据实际需要,鼓励探索竞争性存放。
第三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征地补偿费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设置专门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办法,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提交街道办事处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费前,应将待支付第三方各项补偿款进行区分,并按征地部门要求及时支付。不得将待支付第三方的款项视同集体所有的征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留归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管理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每年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该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在建工程管理制度,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办事处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项目,按照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计提折旧,不可长期挂账。
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未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计入经营支出或其他支出。
第四十六条 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物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的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管理,设立无形资产台账,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五十条 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是指通过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所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数额较大资产处置实行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制度,大额资产处置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性设施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实际状况,对下列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账务核销: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土地征收、改造、违法建设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固定资产。
单个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已达到报废年限、不能使用,且没有维修价值的资产报废,可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监事会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核实后,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处置。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或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出售、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资产原值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
(四)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解散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盘亏、毁损的,应查明资产损失的原因,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确认为资产损失,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做账务核销处理。大额资产盘亏、毁损处置,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财产的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并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所有权不变。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债权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出资兴办的100%控股企业之间因生产需要借款,须制定借款审批制度,明确借款对象、借款额度、层级审批权限等,经“四议两公开”审议通过后实施。企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累计未归还借款金额达100万元,或前两年经营纯收入的1%以上再借款的,须逐笔审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大额以上的借款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其他数额的借款应经联席会议审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企业之间如果实行资金归集再返还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第五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管理工作,建立债权台账,指派专人定期与债务人核对,确保债权金额准确无误。
第五十七条 对应收款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催收,应定期以书面方式发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催收文书,保障诉讼时效,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作坏账处理。账务核销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
账务核销后要建立辅助账(坏账备查簿等),实行账销案存,有关核销决议须报街道办事处存查。账务核销后,若债务人情况发生变化(恢复偿债能力),追偿权得到恢复,应继续追偿,同时进行坏账转回处理。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第五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举债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并纳入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
禁止用集体财产或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第六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成员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财产,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偿债能力。
对于出现债权人死亡、破产、宣告失踪、失联等情况,或因债权人不明等原因而无法偿付债务情况持续5年以上,经民主决策程序审议后,按“账销案存”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盘活资金。
第八章 对外投资及企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项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合法的不动产、动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出资为限对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得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明确资金来源、使用计划;涉及企业投资还须明确集体所占的股份份额、公司股份划分依据、公司其他股东人员情况、公司的营业范围、公司的经营管理措施等内容。
投资计划或方案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投资前应做好风险评估,以集体财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后评价机制,确保投资保值增值。可以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回报率、不良资产比率等评价指标中选取若干项设定评价目标进行评价。
第六十五条 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资产作价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查。
成员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监事机构提出,由监事机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内容。涉外合同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对外投资合同签订前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准确、合法合规,保护集体利益。重大对外投资合同签订后须报街道办事处存档。
第六十七条 集体企业管理。本制度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农村集体出资兴办的全资、控股(含农村集体不同经济实体共同持股)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集体企业财务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应编制相应的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审议。
集体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行规模,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集体企业管理层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报酬标准、绩效考核办法等,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审议。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聘期、报酬由联席会议提议,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报酬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集体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绩效工资应与经营任务、企业效益挂钩,建立报酬激励约束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企业绩效考核目标,并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在集体企业任职的,按有关制度执行,领取的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依规可领取的报酬总额。
第六十九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资金支出审批、存货管理、成本核算、资产清查等制度。
集体企业应当加强运行风险控制,合理控制债权、债务规模,严禁出借资金、投资股市及期货市场;不得以本企业资产为非本农村集体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因经营需要融资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审议。
第七十条 集体企业应独立核算,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并纳入天河区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集体企业经营状况应纳入农村财务公开范围,财务信息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集体企业资产交易须纳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管理。
第七十一条 经济联社下属集体企业会计业务应当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理,经济社下属集体企业会计业务应当委托经济联社代理。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应配备相应数量和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代理工作,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经济联社下属集体企业确因业务需要,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会计业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第三方代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履行监督责任,督促集体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巡察、审计等工作,督促集体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公开结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将集体企业的经营情况纳入工作报告向成员报告。
第七十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时,应将集体企业纳入审计范围。
第七十四条 集体企业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七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当年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七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七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
收益分配方案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并将分配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存查。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七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和集体福利设施、公益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公开。
农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计划及其实际执行,各项收入支出、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合同签订及其执行、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等情况。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十二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提供农村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八十三条 农村财务公开应在村务公开栏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可采取文字、图表等形式,力求通俗易懂,便于成员监督。
第八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及有关会计人员在财务公开后要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成员来访,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成员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八十五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监事会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监事)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监督理财活动,集中审核收支单据,对农村集体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对不合理收支事项提出质询或反对意见,并向理事会反映成员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的理财审议意见,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八十六条 加强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由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单位,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并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整改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的审计工作,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实施单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所提及各层级权限和其他条款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确,经“四议两公开”审议程序通过后实施,并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存查。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提及的“以上”“以下”“不高于”“不超过”“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小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