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31日,我局通过天河区门户网站就《广州市天河区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表(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公告结束,收到反馈意见1条,经研究,我局对此建议予以回复,特此公告。
序号 | 提出建议 | 采纳情况 | 反馈情况 |
公众一 | 该文件涉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6条和20条,该方案并未得到省政府审批。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8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该文件缺少关于对于居住在当地老百姓的权益。4300一方远低于天河区平均房价,甚至只有十分之一,严重影响公民权益。 | 部分采纳 | 1.本次征求意见稿为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2〕2889号)工作要求,组织编制青苗补偿标准(包含粮食、经济作物,蔬菜、花卉、果木和林木)、养殖类补偿标准(我区为禁养区无需编制)、建筑物重置价标准(包含住宅和非住宅类房屋)、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并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后将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本意见征求稿已注明本标准仅为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的建筑物重置价标准,不含其他补偿。其中建筑物重置价是指在征收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3.我区在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中,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工作要求对征收村民住宅实施补偿,并包含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