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广东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6、《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业务若干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70号)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省内转移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4〕17 号)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在省内企业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自动接续,无须办理转移。”
(二)跨省转出(办理事项:①一般账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临时账户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2、如申请人男性年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满40周岁的,还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如为一般账户,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加盖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公章)。
3、如为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或社会保障(市民)卡等。
三、办理流程
具体办事流程及指南,你可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查阅。
四、办理地址
目前该项业务可以到各街道政务与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建议市民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