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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6-07-03 16:33:42 信息来源: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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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某旅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经营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

  一、案情介绍

  根据旅行社专项检查工作部署,2026年4月,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某旅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广州某旅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并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开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实,广州某旅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变更住所,换领了《营业执照》,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直未办理变更经营场所登记,且在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能按期改正。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某旅行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规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三、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一项容易被忽视的法定义务: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在《营业执照》变更(如变更住所)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登记。经营场所变更是旅行社经营中常见的经营变动,但部分旅行社对此类备案变更缺乏足够重视。本案以“小切口”推动行业规范,通过查处一起,警示教育一片,有助于推动辖区内旅行社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排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信息是否一致,切实落实《旅行社条例》的备案管理要求。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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