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宝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燕芳、方云芬、龙卓丽、黄丽川、韩梦雪、黄炳标、麦贤生诉被申请人广州宝心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2386-2387、2454-2456、2866-2867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陈燕芳26536.50元、方云芬23964.4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龙卓丽26633.07元、黄炳标45000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或工资差额:黄丽川60000元、麦贤生37279.3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韩梦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3420.70元。
申请人陈燕芳、方云芬、龙卓丽、韩梦雪的本仲裁裁决书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黄丽川、黄炳标、麦贤生的本仲裁裁决书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萧健辉,电话:020-8758995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