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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5〕5216-5223、5279号)

发表时间:2025-09-16 16:49:42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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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盛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发燊、谢舒琪、李志明、林秀芳、李建霖、黄思梅、张惠琳、陈诗琦、陈志敏诉被申请人广州盛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5216-5223、527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9位申请人的工资:黄发燊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7384.13元、谢舒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746.06元、李志明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7284.13元、林秀芳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7384元、李建霖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7283.4元、黄思梅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期间6938元、张惠琳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2日期间3341.82元、陈诗琦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3199.51元、陈志敏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8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黄发燊、谢舒琪、李志明、林秀芳、李建霖、黄思梅、陈诗琦、陈志敏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刘春慧、梁静仪,电话:020-87589958、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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