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七枝公餐饮店:
杨美春向本局反映其于2025年6月30日12时30分许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七枝公餐饮店上班时,切蒜时切到左拇指,后至广州和平骨科医院救治。本局已受理杨美春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正向你单位公告本案举证告知书(穗天人社工伤举〔2025〕347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现要求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文书,并配合本局调查核实本案事实。逾期或者不配合调查的,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本局将依法处理。联系地址: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303执法三科,电话020-87581211。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