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缘觅情感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学义、梁绮飞、郭燕霞、王军、冯群、杨梦霞、黎一兰、陈望、苏东鹏、梁少娟、胡毅、闫若兰、朱建英、李娜、吴婷婷、陈艳华、温斌诉被申请人广州缘觅情感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17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别如下:
案号(2025) | 姓名 | 一、被申请人支付工资(期间/金额:元) | 二、被申请人支付其他费用 |
8990号 | 廖学义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 | 18308.28 | 赔偿7-9月医保社保补交金额 |
8991号 | 梁绮飞 |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23401.78 | 赔偿7-9月医保社保补交金额 |
8992号 | 郭燕霞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12000 | / |
8993号 | 王军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 | 8662.54 | / |
8994号 | 冯群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 | 5902.37 | / |
8995号 | 杨梦霞 | 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9月26日 | 15000 | 赔偿7-9月医保社保补交金额 |
9454号 | 黎一兰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35000 | / |
9455号 | 陈望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44572.59 | / |
9456号 | 苏东鹏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19844 | / |
9457号 | 梁少娟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7500 | / |
9458号 | 胡毅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19792 | / |
9459号 | 闫若兰 |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4290 | / |
9460号 | 朱建英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 | 7901 | / |
9461号 | 李娜 |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10726.45 | / |
9462号 | 吴婷婷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8500 | / |
9463号 | 陈艳华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2日 | 26187.28 | / |
9464号 | 温斌 | 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 | 6478 | / |
现将17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1月30日9时15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1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5〕8990-8995、9454-9464号
广州缘觅情感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申请人陈望等17人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天劳人仲案〔2025〕8990-8995、9454-9464号 |
被通知人 | 广州缘觅情感咨询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26年1月30日9时15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1仲裁庭 |
仲裁庭 组成人员 | 仲裁员:吴海健、宾秋华、黄波 书记员:梁静仪 |
联系方式 | 020-8757370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