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瑛瑝未来(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田梦琪、张嘉颖、李梦圆、黄杏、陈芷韵、叶剑玲、钟冬美、吴昊霖、陆浩然、吴思晓诉被申请人瑛瑝未来(广州)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10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分别为: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10位申请人的工资:田梦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期间27124.87元、张嘉颖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5日期间15000元、李梦圆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0日期间19768.7元、黄杏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15000元、陈芷韵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24日期间3232.55元、叶剑玲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9日期间7264元、钟冬美2025年9月17至2025年10月22日期间3775.5元、吴昊霖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5日期间29079.3元、陆浩然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28日期间22601.46元、吴思晓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12040.24元;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6位申请人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田梦琪4500元、张嘉颖4000元、李梦圆2800元、叶剑玲6000元、钟冬美2400元、吴昊霖10000元。现将10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1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惠明,电话:020-87573709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集)〔2026〕40-49号
瑛瑝未来(广州)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田梦琪、张嘉颖、李梦圆、黄杏、陈芷韵、叶剑玲、钟冬美、吴昊霖、陆浩然、吴思晓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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