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粤鑫融拍(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荟沣物资(广东)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邓月嫦、李淑琼、凌丽崧诉第一被申请人粤鑫融拍(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荟沣物资(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6903-6905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二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二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的工资:邓月嫦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29509.4元、李淑琼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39968.97元、凌丽崧2022年11月9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40217.09 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分别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的工资:邓月嫦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12675.25元、李淑琼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34953.05元、凌丽崧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13619.29 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淑琼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的办公用品费用报销金额16106.38元,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淑琼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的办公用品费用报销金额110元;
四、驳回3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邓月嫦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李淑琼、凌丽崧的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二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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