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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5〕8229、8230、8321、8322、8544、8660、8736、8777、9011、9012号)

发表时间:2026-01-13 16:12:19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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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优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魏亚伟、魏龙威、杨志坤、李志鞭、冯坤、钟振平、李学仪、周晓燕、林晓锋、陈健华诉被申请人广州优路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8229、8230、8321、8322、8544、8660、8736、8777、9011、9012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亚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魏龙威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84337.43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志坤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共计65760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志鞭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15088.14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坤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共计153532.28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振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026.4元;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学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0301.4元;

  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学仪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9月8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12805.37元;

  九、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晓燕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0712.71元;

  十、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晓燕2025年7月6日、2025年7月20日、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9日、2025年8月30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367.82元;

  十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位申请人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林晓锋9896.55元、陈健华14549.26元;

  十二、驳回10位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魏亚伟、魏龙威、杨志坤、冯坤、钟振平、李学仪、周晓燕的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李志鞭、林晓锋、陈健华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大厅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朱惠明,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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