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艺罗建材商行:
本委受理申请人许添、谢崇锦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艺罗建材商行劳动争议案,因与你行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行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2位申请人许添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许添13000元、谢崇锦8600元;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许添65000元、谢崇锦946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许添业绩达标后,以各种理由扣减奖金提成,累计克扣1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许添2024年10月至11月、2025年2月至3月、2025年8月至12月,以未达业绩为由扣减底薪,累计克扣2925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和带薪假期工资275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崇锦未休年假工资2315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谢崇锦2020年起到2025年11月以未达业绩为由扣减底薪,累计克扣66300元。现将2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4月24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禧贤,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6〕2372-2373号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艺罗建材商行:
本委决定受理许添、谢崇锦与你行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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