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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尚上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6〕501-503、505、507号)

发表时间:2026-03-02 11:01:59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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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优尚上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蔡妙、张敏、潘宇晴、薛伟麟、陈敏菁诉被申请人优尚上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6〕501-503、505、507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5位申请人的工资及工资差额:蔡妙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18000元、张敏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18000元、潘宇晴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11月25日期间28000元、薛伟麟2024年5月26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74400元、陈敏菁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26日期间3500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5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蔡妙37500元、张敏37500元、潘宇晴50000元、薛伟麟60000元、陈敏菁495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大厅窗口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朱惠明,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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