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喜柚情感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潘穗琼、苏丽娜、王玮靖、李晶晶、范雪珠、李垲茜、邝英妹、黄瑞娟、邓建婷、张迎春、何紫晴诉被申请人广州喜柚情感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5〕8944-8953、9070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11位申请人的工资差额:潘穗琼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期间2275.86元、苏丽娜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38801.42元、王玮靖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8068.97元、李晶晶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10369.31元、范雪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23679.05元、李垲茜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18902.05元、邝英妹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23695元、黄瑞娟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42647.35元、邓建婷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16845.10元、张迎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9780.87元、何紫晴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6995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紫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王玮靖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潘穗琼、王玮靖、李晶晶、范雪珠、李垲茜、邝英妹、邓建婷、张迎春、何紫晴的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苏丽娜、黄瑞娟的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梁静仪,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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