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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翼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6〕2328号)

发表时间:2026-05-22 17:50:06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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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翼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泽华诉被申请人广州翼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6〕232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733.36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0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4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779.2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8997.55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55.56元;

  十、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操书记员,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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