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昕食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裁决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6〕3367-3369号)

发表时间:2026-06-25 10:43:19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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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昕食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静、廖冬怡、李子圆诉被申请人昕食数据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天劳人仲案〔2026〕3367-3369号)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的工资:刘静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16000元、廖冬怡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11787.36元、李子圆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11136.36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分别支付3位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刘静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3月4日期间8000元、廖冬怡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3月13日期间12109.2元、李子圆2025年10月25日至2026年3月5日期间11136.36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子圆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在欧宝娱乐官网门户网站公告。你司可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三楼308室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书记员,电话:020-87573709);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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