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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汉琼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6-07-07 09:00:00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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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待遇)追回决定书

穗天社保追字〔2026〕6号


  参保人

  姓名:龙汉琼,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625                

  联系地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镇隆镇俊昌高坡村56号

  银行账户:622439320027******

  开户银行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认定的事实)参保人龙汉琼(身份证号码:440921********1625),我中心已对您有关社会保险方面实施了稽核调查。经我中心调查核实,认定您2021年9月通过广州市天河宏业包装有限公司在税务部门补缴了1999年7月至2011年6月(共144个月)属于伪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进行的违规补缴。

  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您不符合领取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相关规定您需退回自2022年12月至2025年7月已发放的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27395.15元(大写:贰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壹角伍分)。

  2026年5月9日我中心已向您送达《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规定日期退回相应金额。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规程》第五十一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自2022年12月至2025年7月已发放的广州市养老保险待遇27395.15元(大写:贰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壹角伍分)至我中心指定账户。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待遇的,我中心将通知相关银行从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360200370900498234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银行行号:102581000101                                   

  附言:退回天河区龙汉琼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许海滨 

  电话:020-3769035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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