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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趋客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益博出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庭通知书公告送达(穗天劳人仲案〔2026〕4875号)

发表时间:2026-07-30 15:24:46 信息来源: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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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广州市趋客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益博出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文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市趋客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益博出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二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二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31日解除;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欠发工资135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9月16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业绩提成12182元,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000元(按工作年限13.5年、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30000元计算),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二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9月18日16时0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第3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禧贤,电话:020-87589958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穗天劳人仲案〔2026〕4875号

广州市趋客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益博出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赵文强与你二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二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案 件 号

穗天劳人仲案〔2026〕4875号

被通知人

广州市趋客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益博出口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6年9月18日16时0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第3仲裁庭

仲裁庭

组成人员

仲裁员:钟淑琴

书记员:黄禧贤

联系方式

020-87589958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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