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埃里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亮华、陈石源诉被申请人广州埃里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2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被申请人与2位申请人分别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黄亮华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6月30日、陈石源2025年9月13日至2026年4月30日;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的工资及提成:黄亮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30000元、陈石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30016.45元;三、被申请人分别支付2位申请人经济补偿:黄亮华20000元、陈石源24506.01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亮华2025年7月22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00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亮华的社会保险费96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亮华失业金20000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石源2025年9月13日至202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2253.01元。现将2位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仲裁申请书(副本)》向你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一楼第3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审理、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傅书记员,电话:020-87580766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诉通知书
穗天劳人仲案〔2026〕5883-5884号
广州埃里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黄亮华、陈石源与你司劳动争议案件,现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司,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盖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可以证明代理人员工身份的材料。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由本委决定是否合并审理,逾期申请的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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