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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城综告字〔2026〕0046号)

发表时间:2026-09-04 11:15:30 信息来源: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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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广州晖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6B2328

  法定代表人:刘济国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75-181号祥龙花园祥龙阁30楼3001室

  本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天河北路175-177号祥龙花园五楼架空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五楼架空层进行加、改建。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测量核实,总建筑面积为1664.73平方米,其中由报建架空层改建为其他功能面积为1613.86平方米,加建面积为50.87平方米。上述构筑物未涉及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关于协助提供规划专业意见的函》(穗规划资源天函〔2026〕9073号)认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广州市建设工程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2026违32B065)、《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的规定。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1项,本案以位于“主要道路周围、重点地区”属于“严重”档次,应“限期拆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天河北路175-177号祥龙花园五楼架空层内加建、改建的违法建设,面积1664.73平方米;逾期未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天华街50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陈浩、黎青石

  联系电话:020-87512050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翰景路天华街5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城综告字〔0046〕号.pdf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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