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
穗天社保催字〔2026〕2号
龙汉琼(身份证号码:440921********1625):
因你伪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广州市天河宏业包装有限公司补缴社保违规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案,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6年7月7日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穗天社保追字〔2026〕6号),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退回从我中心多领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壹角伍分(¥27395.15元),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20-37690352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天河政务服务中心4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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