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园林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实现价格合理形成、利益协调共享、民生有效保障、监管高效透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二、住宅小区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由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应由双方自愿协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单方面强行提供服务,也不得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3〕9号)为依据强行向住宅小区配建公共设施收取物业服务费。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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