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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中村电费收取的提醒告诫书

发表时间:2025-10-28 10:51:03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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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各有关经营者,出租屋业主、转租人等电费收费主体: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为规范城中村电费收取行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在我区及时、有效落实到位,我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供电部门收取的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或变相加收电费(如收取1.5元/度、将电费拆分成两项:电费0.65元/度,损耗和分摊0.85元/度或收取每月浮动数额的服务费,经换算还是按0.85元/度收取服务费,以上行为均属于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

  二、妥善处理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问题。非电网直供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等方式解决,但不得与租户用电电量挂钩。

  三、法律责任。对违法加收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将对未返还的违法收取费用作没收处理。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转供电收费主体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纠正自身存在的不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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