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案。
一、案情介绍
根据旅行社专项检查工作部署,2026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部分游客签订的相关户外活动协议书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广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领取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境内旅游产品,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活动,但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适用法规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一是明确了在线旅游经营活动中“填报包价旅游合同信息”的法定义务边界,即便旅行社已取得经营许可,只要从事在线旅游经营,就须履行平台信息填报义务,线上线下监管实现无缝衔接;二是警示了旅游经营者不能因合同规模小或合作对象熟悉而忽视法定填报程序,任何经营活动均应当依法依规操作;三是执法机关作出警告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既达到了惩戒警示的目的,又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过度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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