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街宇飞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6MAEKJM2L9H)”的经营场所登记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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