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质量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2月18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检验报告发现,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373元、没收违法所得为4866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辆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16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和检验报告发现,广州市天河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商行擅自对电动自行车拆除车载充电器、更换非原厂灯具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28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能源监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发现,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车蓄电池短路保护结果不符合GB/T 36972-2018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1个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16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某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电动车的座椅进行了非法改装,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没收5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7月9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天河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电动车的坐垫进行了非法改装并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500元、没收15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开展“回头看”检查、突击检查,同时通过经营场所宣传、案例曝光等方式提升市民安全意识,以“绣花功夫”织密安全网,助力市民出行更安心、更放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四)加装蓄电池,加装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具有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