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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5-07-28 10:13:2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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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成兰: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石)不罚决字〔2025〕310264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石)不罚决字〔2025〕31026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于2025年7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5〕514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本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府复议机构联系或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府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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