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
你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举报事项告知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未有你曾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明材料,请补充提交上述材料。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但被退回,且无法电话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上述《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府补正上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在补正期内提交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7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