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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885号

发表时间:2024-11-28 16:54:52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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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885号


申请人:王某悦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车陂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姚木新,职务: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1日对其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1日对其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道歉、向申请人支付限制其一天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36.89元、各项损失10000元。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警号为02***4的民警要求申请人把手机里的视频给其看,不满足其要求即让几名辅警把申请人生拉硬拽至办案区,在没有违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权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二、被申请人扣押申请人手机,未出具扣押清单,程序违法。三、申请人到达被申请人处时间大致为2023年11月11日凌晨四点,离开时间大致为2023年11月12日凌晨零点五分,被申请人实施强制传唤时间超过八小时,且没有延长询问的正当理由,未经履行法律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同意程序,程序违法。四、被申请人的民警与辅警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推打、生拉硬拽的行为。五、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作笔录时没有两名民警在场,只有一名辅警在场,程序违法。询问民警篡改申请人笔录内容,申请人要求核对并修改内容,办案民警拒绝申请人的请求并拿走笔录。六、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在办案区喝水的正当诉求,纵容辅警在办案区抽烟污染公共环境,影响申请人身体健康。申请人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暂时妥协,如服务员所称“派出所判定你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1日3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87号三楼子曰礼茶楼因茶位费问题与莫某飞发生口角纠纷,申请人用手机拍摄莫某飞,莫某飞用手拉住申请人并要求其删除视频,申请人挣脱,用手推开莫某飞,并用雨伞打莫某飞的胳膊。双方继续争执,后莫某飞报警,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回被申请人处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传唤至办案区,并开展询问,经调解,申请人与莫某飞达成协议,申请人自愿赔偿莫某飞800元,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行为合法,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利

莫某飞报警称被人殴打,被申请人出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带回被申请人处作进一步处理,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对申请人的传唤时间。被申请人在办案区内为申请人制作笔录,但申请人拒绝签名。此外,被申请人未扣押申请人手机,申请人离开办案区时已带走其手机。

三、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传唤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治安调解协议中的一个环节,申请人对传唤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治安调解行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1日3时12分许,被申请人接到莫某飞报案,莫某飞称其在子曰礼茶居与客人因打卡送甜品产生纠纷,双方有拉扯,被申请人到场将莫某飞、李某莎及申请人带回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莫某飞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是子曰礼茶居的员工,2023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申请人来到店里,称还要等一位朋友,其询问申请人喝什么茶,申请人未说话,其拿了两包菊花茶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店内每人收5元茶位费,不喝可以把茶叶拿回去。其之后又向申请人解释了一次茶位费的问题,申请人询问店内是否有大众点评打卡送豆腐花,其给申请人送了一份豆腐花。其再次和申请人提及茶位费的事项,申请人表示其未喝茶,质疑店内为何要收钱,还要打包回去。其向申请人表示这次不收取费用,让申请人以后不要到店内消费。申请人离开时走到前台门口用手机对着其拍摄,其拉住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删除拍摄的视频,申请人拒绝并用手上的雨伞拍打其手臂,打了其一巴掌。其拿了申请人的手机并报警,申请人表示手机不要了便离开,民警到场后申请人回到店内,其将手机还给申请人。李某莎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3年11月11日2点50分许,申请人在店内询问其茶位费的事项,其叫领班莫某飞向申请人解释。其在厨房备餐时听到外面有人大声说话便出来查看,看到莫某飞和申请人在拉扯,莫某飞拉着申请人的衣服,申请人一手抓着莫某飞的头发、一手抓着莫某飞的手。双方拉扯时莫某飞已报警,申请人用指甲挠了莫某飞的脸一下。莫某飞抢过申请人的手机,其用手机拍了申请人手机中的视频,申请人看到后朝其冲来,抓伤了其左手手肘。李某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监控视频及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显示李某莎、莫某飞于2023年11月11日前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李某莎左前臂软组织擦挫伤,莫某飞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11月11日3点09分,申请人左手拿雨伞,右手拿着手机走到前台,在前台与莫某飞发生争执。3点10分,莫某飞走开,申请人拿起手机进行拍摄,3点11分,莫某飞走到申请人旁边与申请人发生争执,莫某飞拉住申请人右手手臂,申请人拉住莫某飞左边衣袖,并用其手中的雨伞打了莫某飞一下。申请人准备离开时,莫某飞再次拉住申请人右手衣袖,申请人用雨伞打了莫某飞左手手臂一下,后两人走出门口。随后李某莎走向前台张望,后走出门口。同日,被申请人向莫某飞出具《报警回执》《受案回执》。

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对申请人的传唤时限至二十四小时。申请人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知悉因其涉嫌殴打他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口头传唤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其表示不用通知家属其被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其于2023年11月11日凌晨2时许前往子曰礼茶居,未点任何东西,3时许其打算离开,店内服务员称要收茶位费,其认为店铺涉嫌强买强卖,打算进行投诉,用手机拍摄了服务员的照片和视频就走了。其走出门口不远,莫某飞拉着其要求其删除视频,其不同意,双方发生拉扯。后莫某飞拿走其手机,李某莎也把手机拿走。其争不过,打算离开,过一会觉得还是要拿回手机,就返还店内,此时对方已经报警了。其未殴打对方,对方亦未殴打其,双方都有受伤。其愿意与对方协商解决。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1日13时7分到达,于11月11日23时35分离开。因申请人拒绝签名,两名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经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申请人与莫某飞于同日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自愿赔偿莫某飞800元并保证不前往子曰礼茶居闹事,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及其他费用。莫某飞签字确认已收款800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1日对其实施的强制传唤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于2023年11月11日凌晨与人发生纠纷后被带回被申请人处,在办案区内被两名辅警推搡和拉扯头发,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负有处理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的法定职责。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阐述,申请人实质是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1日对其实施的传唤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其涉嫌殴打他人,被申请人现场发现申请人后口头传唤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因殴打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被申请人延长询问查证的时间至二十四小时,上述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其辱骂、推打。因申请人上述主张与本案审查的传唤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且申请人已就该主张另行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存在异议,可依法进行救济,本案对该项主张不予审查。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询问程序违法及扣押程序违法,因申请人上述主张与本案审查的传唤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本案对该项主张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1日对申请人实施的传唤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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