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03号
申请人:蔡某霞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维,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某中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重新核定申请人父亲蔡某亩的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基数。
申请人称:
申请人的父亲蔡某亩原是广州市某中学教师,其去世后,遗属收到一次性抚恤金仅为34900元,申请人认为一次性抚恤金过低,无法满足其母亲的基本生活需求,希望被申请人重新核定申请人父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在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其父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基数为7796.68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根据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已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和发放养老待遇,但对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出台。目前天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现行有效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天河区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退休人员原工资结构中的基本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0个月预发,待社保部门出台新政策后再进行清算。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父亲退休时的基本退休费为195元,退休后历次按国家、省规定调整的基本退休费累计为1550元,因此,申请人父亲暂可明确的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合计为1745元,按照前述计算标准,一次性抚恤金为1745×20=34900元。
参照《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9〕2号)第一条规定,申请人的父亲去世于2022年1月5日,应按广州市2021年度三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丧葬费,但由于申请人的父亲去世时广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故暂按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262元的标准计算,发放丧葬费11262×3=33786元,广州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被申请人已将丧葬费差额部分补发至蔡某亩遗属的银行账号。
被申请人按照天河区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申请流程,计发了申请人父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本府查明:
申请人父亲蔡某亩1932年3月15日出生,1956年9月1日参加工作,1992年3月15日退休,2022年1月5日死亡。申请人父亲死亡后,其遗属获得一次性抚恤金34900元和丧葬费33786元,共计68686元。关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问题,申请人父亲退休时基本离退休费为195元,此后,根据粤人薪〔93〕1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10元,国办发〔93〕85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145元,粤人退〔96〕3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20元,粤人退〔97〕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40元,国办发〔99〕78号文、粤人退〔99〕6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110元,粤人薪〔99〕8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20元,国办发〔2001〕14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100元,国办发〔2001〕70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80元,粤人发〔2001〕242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30元,粤人发〔2003〕226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50元,国办发〔2003〕93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30元,粤人发〔2005〕233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30元,粤人发〔2007〕57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275元,粤人发〔2008〕182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160元,国办发〔2015〕3号文,增加基本离退休费450元。综上,蔡某亩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1745元,抚恤金额为1745×20=34900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合理,要求重新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天河区教育局关于某中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告知申请人天河区编内退休教师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的规定,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0个月预发,待后续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进行清算。经核,申请人父亲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1745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4900元。丧葬费按照《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9〕2号),经核为11262×3=33786元,申请人父亲死亡一次性抚恤金34900元和丧葬费33786元,合计68686元。
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合理,要求重核,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第一点第四项规定:(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点第二项规定:(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教师工作,申请人因其父亲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问题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核,被申请人有权进行核实并答复。
申请人父亲死亡后,遗属获得一次性抚恤金34900元和丧葬费33786元,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来看,其对丧葬费并无异议,其因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基数问题与被申请人产生行政争议。参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申请人父亲蔡某亩死亡后,其遗属可获得蔡某亩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基本离退休费的数额,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本府经核,蔡某亩退休时计发的离退休费为195元,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为1550元,总计为1745元,被申请人认定蔡某亩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1745元,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抚恤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主张按照蔡某亩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经核,蔡某亩的丧葬费亦无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天河区教育局关于某中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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