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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951号

发表时间:2024-11-30 17:40:2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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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51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曾针对申请人反映广州市愉某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信访事项作出《告知书》,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与广州市愉某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并表示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期间发现涉及经济犯罪行为的,将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申请人耐心等待法院审理结果。后申请人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投诉,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办案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中的涉案人员作全方位说明,并处理相应办案人员。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0日决定对余某生等人挪用资金案立案侦查。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相关部门针对申请人提出本案涉案人员广州建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余某良、广州某某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某文、广州宇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广州市愉某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揭某强、广州市新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邱某祥、广州灿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豪等人非法集资诈骗和偷逃漏税行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书面告知书;若相关部门决定不予立案,请说明法律法规依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向被申请人经侦大队反映广州某某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集资、偷税漏税的事项,从申请人反映事项内容及请求来看,申请人实际上是向被申请人进行刑事报案,其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实际上也是请求本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职责。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事项决定是否立案,是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告知刑事案件立案结果为由,向本府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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