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5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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