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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952号

发表时间:2024-11-24 17:41:2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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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5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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