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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985号

发表时间:2024-11-22 17:47:4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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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85号


申请人:李某懿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勤,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获取的“2023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予以撤销并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予以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13年至2021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上述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2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含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6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不予重复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3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3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上述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13年度至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13年度至2021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二、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含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的信息,属于申请人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三、被申请人2023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复议61宗,行政诉讼案件59宗,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含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100%。上述文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案件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被申请人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包括次数或者相关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下:被申请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复议55宗,行政诉讼案件37宗,胜诉案件36宗,败诉案件1宗,案件胜诉率97.3%,败诉率2.7%,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含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63%。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数据信息、行政强制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数据事项信息已经在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答复书中提供了网址。上述文书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签收。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制作涉案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针对其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13年度至2021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案件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和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2023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被申请人认为上述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决定不予提供;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含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率)”,被申请人经查明,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公开相同信息,决定不予重复处理;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3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被申请人同意公开。被申请人据此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在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其申请公开“2023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撤改数,行政诉讼案件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的决定及理由,存在不当。鉴于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中知悉被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作出的不予提供决定及理由,且该不当之处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本府仅予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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