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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993号

发表时间:2024-11-22 17:49:35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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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993号


申请人:李某铨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棠下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棠德花苑棠德东横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习中,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是天河棠东五社龙门路某花园某梯某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业主。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在场且未经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涉案房屋内进行执法,留置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明确告知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未见到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现场照片证据依据。且该《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不明确,执法人员未向申请人解释“恢复原状”应为何种状态,申请人仅能查询到房产证和户口本指引,无标明防水要求的区域。被申请人未能和申请人达成一致的现场执法时间,在有申请人电话的情况下,未就执法过程中看到的情况与申请人确认,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职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规定,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政处罚由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为各镇街(南沙区除外)实施。自2021年9月15日起,被申请人有权对辖内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反映涉案房屋正在进行房中房违规建设,后于2024年7月16日17时28分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涉案房屋现场有一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室内装修施工,室内有间隔的4个卫生间,即每个房间均有一个卫生间,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现场致电业主未能接通,要求工人传达业主主动配合执法调查工作。经向某花园物业调查核实,涉案房屋为村民集资房,涉案房屋实为“棠东龙门路某号某房”,业主为申请人。某花园物业提供的同户型房屋图纸显示:房屋室内设计为三房一厅、一卫、一厨,房间内并无卫生间。当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布局进行现场核查,该房型内仅有一个卫生间,房间内并无卫生间,与某花园物业提供的图纸一致。另查,涉案房屋外上方楼梯通道处堆放了4个马桶。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涉案房屋房门紧闭,现场无人施工,业主不在现场。被申请人于17时29分现场致电申请人,要求其到场配合调查,申请人拒绝配合。被申请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现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部分表述为“你(单位)2024年7月18日在涉案房屋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的行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工,恢复房屋原状”,该通知书责令内容明确、责改针对的违法行为明确。

由于该违法行为是正在实施的行为,经通知申请人,其拒绝配合调查,故被申请人在棠下街道丰乐社区出租屋管理中心和某花园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在涉案房屋大门上,并通过短信的方式通知了申请人。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依据正确。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市民投诉,反映涉案房屋正在进行房中房违规建设,于2024年7月16日前往涉案房屋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如下:现场有一名施工人员进行室内装修施工,室内有间隔的四个卫生间,涉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申请人不在现场,现场致电未能取得联系,被申请人要求工人转告申请人主动配合执法工作。某花园物业确认申请人为涉案房屋业主,提供了同户型房屋图纸,显示房屋室内设计为三房一厅一卫一厨,房间内无卫生间。被申请人到涉案房屋楼下801房对房屋布局进行现场检查,仅有一处卫生间。涉案房屋上方楼梯通道堆放有四个马桶建材。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房屋现场检查,棠下街道丰乐社区出租屋管理中心、某花园物业到场协助调查,检查情况如下:现场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要求其到场配合调查,申请人称无法赶到现场,被申请人告知其拟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张贴于涉案房屋大门口,并向其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经查,涉案房屋装修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房间改为卫生间,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要求其立即停工,恢复房屋原状。因申请人拒回现场签收文书,已留置张贴于涉案房屋门口,物业、出租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见证。《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拒回现场签收文书、留置送达,有某花园物业、棠下街道丰乐社区出租屋管理工作人员签名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31项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对辖内违法建设行为责令改正。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擅自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遂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工,恢复房屋原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同住成年家属均不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贴在涉案房屋门口并视为送达,该行为存在不当,鉴于申请人已实际收到该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该不当之处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本府仅对此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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