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
你认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请求,并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5〕1391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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