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康峰: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5日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0600202508298297845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你反映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立案或处罚,对你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5〕1352号),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且你提供的电话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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