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180号
申请人:彭某新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对广州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恶意减少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
广州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代办职称诈骗众多受害者,案发后人去楼空、欠下巨额债款,近期在被投诉举报及报警无数、被起诉77起,甚至在被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恶意减少注册资金和更换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举报人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被举报人减少注册资金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未通知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遂向被申请人举报。现被举报人仍通过网上发布招录信息,被申请人以找不到被举报人为由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故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职责,且处理案涉举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案涉事项的职责。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的材料,于2024年9月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由于未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9日将案件调查情况、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异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
2024年9月4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址经营,物业方公寓事业部出具证明证实被举报人已于2024年8月20日退租搬离上址。由于无法找到被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反映情况及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9月9日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9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书面通知,本府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异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违法线索,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针对其反映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经现场检查,查明被举报人不在登记住所经营,无法进一步核实其反映的情况,决定不予立案,该处理并无不妥。针对其撤销变更登记请求,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自2019年10月起,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许可权交由天河区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天河区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行政审批职能均已划入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该请求的法定职责,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且能明确有权处理机关的事项,可向当事人作出指引,避免造成当事人误解,减少行政争议。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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