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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1070号

发表时间:2024-12-28 17:27:2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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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070号


申请人:张某东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7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刚,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8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天河区员村西街某号大院某栋(以下简称涉案楼栋)803房、805房业主,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举报涉案楼栋天井存在违法搭建的铁棚。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月6日、12月21日张贴了拆除铁棚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涉案铁棚的违法建设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复议或诉讼期限最多只有6个月,截止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时,涉案铁棚的违法建设人早已过了复议诉讼期限,但被申请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再次赋予了行为人新的复议诉讼期限,存在不当。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应的行政相对人是位于员村西街某号大院某栋违法搭建的搭建人,该搭建人承担整改义务。申请人并非该违法搭建的搭建人,即不是本次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本《责令改正通知书》既没有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并非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适格主体,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涉案楼栋共8层楼,申请人为涉案楼栋顶楼的803房、805房业主。自2021年始,申请人多次通过网上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涉案楼栋天井涉嫌违章搭建铁棚问题。

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楼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涉案楼栋电梯天井两侧搭建铁棚,铁棚四周无立柱支撑,共8平方米。被申请人调查发现,天井两侧的铁棚已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但现有铁棚是在报批划定的尺寸标准上向外延伸了2米,被申请人现场督促小区物业对没有相关报批手续的铁棚进行整改。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涉案铁棚延伸部分属于违法建设,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责令相关行为人自行拆除违法搭建部分。2023年2月8日,因物业未自行拆除铁棚,被申请人组织拆迁队对该棚进行拆除,但因群众阻拦未能拆除。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发函,就涉案铁棚是否属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擅自搭建铁棚是否违法等问题征求意见。2023年12月1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复函称,涉案铁棚为私搭乱建,不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规定的规划管理范畴,类似情况建议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理,无需征求该局意见。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某号大院某栋全体业主作出《关于拆除某大院南侧地块违法搭建的公告书》,载明:“……经核实,该址的电梯天井铁棚、入户门口上方楼顶铁棚、楼宇西偏南地块铁棚属于擅自在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在2023年12月25日前自行进行整改、拆除违法搭建的铁棚。对拒不配合、不整改的,我街将组织拆违工程队对上述铁棚依法强制拆除。……”该公告书张贴于涉案楼栋大门。

2024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未认定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仅认定涉案楼栋电梯天井两侧未经批准搭建的雨棚违反了《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2024年7月10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由于未能确定具体违法行为人,被申请人于同日将《责令改正通知书》贴在涉案楼栋大门入口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400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楼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具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并未查清具体违法行为人,且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未载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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