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071号
申请人:唐某欣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广州某动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网络课程服务,购买前被举报人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人轻信付费,随后发现被骗,遂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广告违法、价格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等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被申请人于8月5日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说明“有视频材料,数据过大,超过12315平台限制,可邮箱发送,配合调查”,但被申请人并未联系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并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举报人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予认可,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后,向本府提交补充意见: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2.被申请人未提交学员收益情况的银行流水或者微信交易证明,并加盖相应公章,证明被举报人的学员通过学习课程获得收益。3.针对被举报人价格违法问题,被申请人提供的三份学员合同不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协议内容无学员签字、无交易详情。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而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被申请人已履行答复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事项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广告内容仅为其学员经培训能够接单赚钱获得收入,并未对具体收入水平或者其他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被举报人已提供部分学员接单赚钱的证据。关于被举报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行为,其折价、减价基准符合促销宣传内容,且被举报人已提供2024年中同服务非促销时内多次正价成交记录。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捏造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相关证据,其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四、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7月15日延长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核查,于8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2日,申请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网络培训服务协议》,由申请人支付7960元购买被举报人的“插画原画精英营”培训课程。
2024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以下问题:1.广告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对教育培训的收益效果作保证性承诺,捏造学员收益水平案例作虚假宣传;2.价格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利用虚假价格诱导消费者交易,其宣传“100预定享受学费减免优惠(大师营减免3000)”,付费详情亦显示商品总价9960,优惠2000元,7960元即可,但被举报人未能提供交易记录证实上述情况;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
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延长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效证照经营,主要从事原画技能培训业务。用户均通过被举报人的合作网址(网址由广州中某在线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报名,课程价格的收费标准均已公示,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已将剩余费用退回,并按照协议解除与申请人的服务关系。另,针对捏造学员收益水平和价格违法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其他学员的接单聊天记录和《网络培训服务协议》,拟证明被举报人未对培训收益水平作保证性承诺,其减价基准亦符合宣传内容。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线索,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效证照经营,未发现其存在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答复后,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不服,故本府仅对举报事项予以审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广告违法,价格违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问题。从被申请人调查的情况来看,被举报人仅是陈述部分学员通过学习获得订单,并未就培训效果,向申请人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针对价格违法问题,被申请人经查看被举报人的同期其他合同的成交记录,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8月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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