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084号
申请人:张某叶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龙洞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澄彬,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字某号),责令申请人于7月25日前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申请人认为涉案建筑物为工具房,用于存放农用器具。根据有关规定,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看护房、农机存放场所等建筑物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耕地面积,被申请人无权认定工具房为违法建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以及《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400项“对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违法搭建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7日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申请人在龙洞大樟角农田擅自搭建构筑物,据此于同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7月18日前整改,因申请人不在现场,无人签收,被申请人在现场张贴了上述文书。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针对申请人的复议主张回应如下:首先,申请人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字某号)并不存在,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违法搭建行为作出的文书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印发<天河区建设美丽田园 清理整洁“看护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农用工具房只能用于化肥农药和农具存放,严禁用于居住。根据《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申请人在龙洞大樟角农田的工具房的北面所搭建的构筑物为简易棚,设有大门,棚内有床、椅子等家具、厨具、灶台、晾晒衣物等,结合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时自述住在龙洞大樟角农田,可见涉案简易棚并非仅用于农具存放,并未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构成在耕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即便涉案简易棚仅用于农具存放,也不应搭建在耕地上,应搭建于设施农业用地。再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仅要求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未设定不利后果,属于阶段性、过程性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应予驳回复议申请。
四、被申请人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龙洞大樟角农田的工具房北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处搭建了简易棚,简易棚设有大门,棚内有床、椅子、厨具、灶台等物品,有衣物晾晒,存在明显居住痕迹。该简易棚不属于龙洞街道统一规格建设的工具房,未见龙洞街道工具房公示牌。现场有一名妇女,其未承认为简易棚搭建人。龙洞大樟角农田设有出入口,可自由进出。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定当事人搭建简易棚的行为构成擅自搭建构筑物,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7月18日前自行拆除构筑物。因现场未联系到当事人,被申请人在简易棚门口张贴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复议期间,本府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前往龙洞大樟角农田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称其不服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具体文号不清楚,文书内容为责令其拆除工具房,其明确本次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在工具房中放置物品和居住,其认为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在利害关系。
本府认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违法搭建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第一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龙洞大樟角农田设有出入口,可自由进出,涉案简易棚位搭建于龙洞大樟角农田中,棚内有厨具、日用品的物品,有明显居住痕迹,申请人亦确认其在简易棚中放置物品与居住,故申请人搭建的简易棚并非仅用于农具存放,不属于《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的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设施农业。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擅自搭建简易棚的行为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责令申请人拆除简易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应予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行政机关采取留置送达的前提要件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未在现场,采用将文书贴在涉案简易棚门口的方式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法定送达程序。鉴于申请人已实际知悉《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被申请人的通知目的已达到,该文书的违法送达行为不构成撤销的理由,对此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送达。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天龙责字〔2024〕某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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