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4〕1093号

发表时间:2024-12-22 17:44:2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093号


申请人:李某豪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广州合某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签收,但直至申请人于8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时,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答复,故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事项,于8月19日作出《举报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证据充分,案件处理适当。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被申请人无受理及告知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书》,内容为:对于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地异常的情况,被申请人此前曾于2024年7月1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检查,但未发现其在注册地址经营;对于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实际从广州市增城区发货的情况,由于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核实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或仓库地址;对于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仅对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未移交案件线索、未处罚的情况,被申请人已在2024年8月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书》中予以回复。2024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封上载明地址及联系电话,向申请人寄出上述文书,邮寄详情显示该邮件于8月24日签收。

另查明,2024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英君路某号某栋三楼某房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其在该址经营办公。2024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答复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网店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2024年8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变更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御水街某号某房自编。2024年8月8日,被投诉举报人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于9月3日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查,欧宝娱乐官网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来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诉求为十倍赔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御水街某号某房自编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不在该址办公,物业方亦出具《证明》证实。2024年9月9日,因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证据不足以证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广州合某元医药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告知函》,向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相关线索。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豪投诉举报的回复》、《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向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同日将两份文书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8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举报案件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案件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本府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第四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经营异常的事项,属于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行为的举报,并非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被申请人解决该争议的投诉。由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规定举报事项处理存在受理及告知程序,被申请人无相应的法定职责,其未予处理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8月23日寄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举报事项处理及告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告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查询结果,以及本府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查明事实被投诉举报人已于2024年8月1日变更注册了地址,但被申请人仍根据此前于2024年7月19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变更前登记住所的检查情况,即认定无法找到被投诉举报人,并于2024年8月23日再次告知申请人该情况,存在不当之处。鉴于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线索后已于2024年9月9日到被投诉举报人变更后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查明其不在该址办公,且已将该情况反映申请人,已履行对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调查及反馈结果的职责,故本府仅予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