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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1102号

发表时间:2024-12-19 17:48:3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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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102号


申请人:杨某帆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报案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2024年3月26日提交的举报报案事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以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反映广州致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1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举报情况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反映其手机号码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被举报人使用码号向其发送的短信,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

二、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暂未发现需要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办公,也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人员。从现有证据来看,申请人仅反映了被举报人向其发送一条涉案短信,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此受到实际损害,被申请人暂未发现需要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

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向其发送侵权短信,依法应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认为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同时,申请人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报案材料,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短信息,并附上一张显示“超级红包大派送”的图片,经申请人查询码号使用单位为被举报人。申请人载明被举报人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某号某房”。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申请人诉求为赔偿维权费20000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开展核查,经查,物业管理方于2024年5月13日出具《证明》,载明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某号某房H074,挂靠该物业公司,但不在现场办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报案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4年9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办公,无法进一步核查。申请人反映事项不足以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本府认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仅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向其发送过一条短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举报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失。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核查情况,认定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应由被申请人调查处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并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已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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