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111号
申请人:张某聪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珠吉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横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蓝蓝,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广州市某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珠江某花园项目(以下简称珠江某项目)存在违反规划、违规改建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将申请人反映事项认定为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没有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未解决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第一段已载明“您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网上信访反映珠江花城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改建(样板间),并对房屋户型作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明确了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存在违反规划、擅自改建(样板间),但被申请人仅用对虚假宣传问题的答复一并回应违规改建问题,答复与问题并不对应。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违规改建问题具有调查处理的职责,被申请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仅对实体房涉嫌违法建设问题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而无权查处虚假宣传行为。
二、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提出本案投诉事宜,被申请人于4月29日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经开展调查工作,于6月11日作出《关于张某聪反映珠江某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改建的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27号答复),于6月12日通过短信方式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检发现27号答复存在不妥之处,且申请人也提出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撤销该答复,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撤回27号答复并重新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于8月8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于8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访材料后,到达案涉现场调查,经查,暂未发现被举报人违规建设实体楼房,申请人反映的涉嫌违法建设的样板房,为临时异地样板房,在被举报人完成房屋销售后即拆除。临时异地样板房并非实体楼房,属于是否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问题,该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珠江某项目中,违反规划,擅自改建房屋,并对房屋户型进行虚假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予以受理。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聪反映珠江某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改建的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称:经调查,被举报人不存在违规销售的情况,未发现珠江某项目存在违法封窗的情况。次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张某聪反映珠江某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改建的问题的回复》送达申请人。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撤回《关于张某聪反映珠江某开发商违反规划、擅自改建的问题的回复》,并会对其反映问题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6月24日,上述《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珠江某项目四期23栋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3栋目前处于装修施工阶段,205房、206房、301房、302房、303房等户型均对入户花园进行了改造,将原设计的半封闭窗户改为全封闭窗户,拆除部分室内飘窗,其他的室内装修未发现有拆除承重墙(柱)等违法行为。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人称其在某路某号(公交车西侧)地块内修建珠江某城四至六期样板间8间,样板间均为一层无基础的临时建筑,已修建完成并投入展示,预计2026年12月拆除。珠江某项目一到三期也有异地样板间,均已拆除。样板间用于项目楼盘销售时的创意展示使用,项目完成后即拆除,不做任何居住和商业用途。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称:异地临时样板间属于开发商宣传形式之一,若存在异地样板间规格与实际交付规格不一致、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议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上述文书于2024年8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通过信访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珠江某项目中,样板间与23栋房屋涉嫌违法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称:一、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建、改建成品房的情况;二、关于被举报人涉嫌通过违建改建偷税漏税的问题,建议申请人向税务机关反映;三、在住宅小区合法合规报建的前提下,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临时异地样板间免于报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正审查中。以上事实有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被申请人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珠江某项目样板间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反映线索开展调查后,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关于其举报违法建设的调查处理情况,径行指引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虚假宣传举报线索,认定事实不清。鉴于申请人已再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同一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已就该举报线索作出书面答复,故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的必要,本府仅予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8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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