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116号
申请人:冀某仲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泰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途径反映了广州市城实投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发建设的某城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提交的反映书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调查被举报人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其进行处罚,均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但被申请人未依法调查处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没有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未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被举报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使申请人基于错误认知认购了房屋,导致面临后续的一系列风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举报人在营销中心设立的宣传海报、官方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并附带链接、销售人员对楼盘周边道路的虚假承诺,均表明被举报人使用夸大性、虚假性承诺诱骗购房者签订协议,借此售卖房屋,被举报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未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即认定被举报人未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处理申请人信访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负有处理申请人信访事项的职责。本案中,经现场调查核实,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某城认购书》《关于某城30栋2004业主冀某仲、陈某霞投诉的情况说明》等资料备查,通过检查宣传栏、营销中心广告标语、双方签署的《某城认购书》等资料及网上宣传信息,未发现申请人信访所述的相关违法行为。因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信访所述的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鉴于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的诉求,双方意见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信访事项程序合法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天河区信访局通过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转送的《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于5月30日决定受理申请人信访事项,于同日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其信访事项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核查,于次日决定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内容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投诉内容终止调解。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其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的涉案举报事项,申请人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等部门反映如下问题:1、被举报人楼盘的备案名与推广名称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2、被举报人存在违规首付分期、低首付等变相违规行为;3、被举报人存在逃避资金监管的嫌疑;4、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以及不正当竞争,被举报人运营的微信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与被举报人提供给申请人的宣传笔记中含有大量的违规字样,欺骗购房者;5、被举报人以买房补贴以及折扣的形式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并采取有奖式宣传活动;6、被举报人违规采取“全民经纪人”营销模式;7、被举报人存在公示不规范;8、被举报人现场的户型图纸纸质宣传资料,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9、被举报人违反规划,擅自改建。申请人要求相关部门对被举报人销售的楼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项目虚假宣传等相关问题予以受理,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2024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项目进行核查,通过核查宣传栏、营销中心标语等,未发现申请人信访所称的相关违法情况。被举报人提交了《关于某城30栋2004业主冀某仲、陈某霞投诉的情况说明》和《关于某城30栋2004业主冀某仲、陈某霞投诉的情况补充说明》,载明1、关于教育配套的问题,“省一级”为陈述中学所获评级,并未夸大宣传;“预计新建11所学校,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为珠吉村前期规划输出;“学位房广告炒房卖房,未提示无法入读风险”,仅为正常教育配套输出,相应也做了《教育设施不确定信息告知书》公示以及签署,相关条款进行了备注和学位提醒。2、关于交通方面,公交车首末站真实存在,相应的接驳地铁线路实际运营中,并无虚假宣传,相关地铁线路均引用政府公布规划线路,以及相应建设工程均为政府发布立案,进度以及相关落成时间不作为购房合同约定条款。3、关于项目配套方面,相应的规划中或在建中的配套设施,未来能否建成不作为买卖合同约定,相关输出均为客观陈述官方输出资料,相应输出宣传文件上均备注来源以及不作为邀约资料,一切以买卖合同为准。3、针对没有官方认证的殊荣、业绩数据进行虚假宣传的问题,“某城以60亿的热销成绩荣登天河销冠”为官方数据陈述。4、关于被举报人鼓吹区位价值及项目红利,违规使用极限性用词等问题,被举报人在宣传材料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了免责声明,且在实际销售时,已向购房者提示。被举报人已对相关绝对化用语进行了整改。鼓吹红利政策,并未承诺任何升值、价值对等体现相关说法。5、关于参照物距离问题,广告宣传旨在对周边环境提供相关介绍,所陈述皆为客观事实。6、关于误导性信息的问题,项目与各楼盘对比,并未提及楼盘全称,以及并未刻意捏造拉低,诋毁其他楼盘的虚假事实,仅为客户提供参考,且现场已完成整改,撤走相关宣传物料。7、关于违建改建问题,项目交付为装修交付,毛坯验收经过多方部门联合验收,且经过合法报批,实际交付与宣传一致。8、关于折扣行使变相返本销售的问题,现场折扣均有公示,获得的折扣仅为客户因自身调价获得相应的付款折扣。9、关于有奖销售的问题,相关成交奖励在免责声明已体现,具体政策由各项目实际情况,且成交礼品均签署相关领取确认单等,不影响兑奖。
2024年7月25日,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被举报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7月26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情况,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相关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将上述文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信访部门提交的反映中,涉及多个部门、多项事项。申请人在诉求中要求住建、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予以处理,被申请人收到工单后,依据其职责,对申请人反映的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和答复,本府予以认可。就申请人罗列的问题来看,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为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所述的相关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4年7月5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虽已实质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但却未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存在瑕疵。鉴于该瑕疵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且申请人已得知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被申请人无重新作出告知的必要,本府仅予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冀某仲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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