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1132号
申请人:殷某微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1日,申请人和其先生张某骞交了5万定金购买了由广州市城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发建设的涉案房屋,并于10月21日交付10%分期首付424817元。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未仔细核查涉案合同。申请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违约责任不对等,合同多处排除申请人的拒绝收房和合同解除权,多处免除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对上述问题未予以核查并作出处理。
2.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反映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涉案合同是否存在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未就该事项认真进行调查,亦未作出合理解释。
3.被申请人的执法尺度与其他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一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终止调解决定,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履行调查、调解及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与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终止调解答复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故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二、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核查、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责。
三、被申请人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处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合同、情况说明等材料备检,通过检查合同等相关材料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对涉案投诉事项,因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将终止调解决定回复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8月5日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作不予立案及对投诉事项作终止调解决定,并于8月15日将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线索。申请人反映其向被投诉举报人购买涉案房屋,后认为与被投诉举报人签订的涉案合同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减轻、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具体内容如下:1.双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不对等;2.减轻被投诉举报人因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同时排除申请人拒绝收房的权利;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处理,排除申请人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的权利;4.减轻、免除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违约责任;5.免除被投诉举报人因商品房质量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6.限制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合同解除权;7.增加申请人因面积差异问题支付税费的责任;8.免除被投诉举报人因广告宣传导致申请人权利受损的责任;9.补充协议未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出现违约责任应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并于同日告知申请人。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登记住所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照及合同等材料备检,经查看被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相关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应称,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涉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8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证照及材料备检,通过检查合同等未发现相关违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至于申请人其他诉求,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目前法律法规未赋予被申请人强制要求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进行退赔的职权,建议申请人通过仲裁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四)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本案中,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工单,但从其反映的问题来看,本质是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从工单内容来看,应将其作为举报事项处理。
被申请人虽查阅了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签订的合同,但是就申请人反映的被投诉举报人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仅答复未发现相关违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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