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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强、关海峡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2024年1月9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撤字〔2024〕28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已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本府认为你公司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将你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穗天行审撤字〔2024〕28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4〕277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本府复议机构无法确认你公司的联系地址并向你公司邮寄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现依法公告,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通知书及相关材料,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不服本府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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