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月娥: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21日对其举报事项(广州12345工单编号:03260408225402283010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你提供的线索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你,已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并回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调查处理行为调整的是市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你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仅作为线索提供者,并非被申请人查处违法行为的对象,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或处罚,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你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不存在利害关系,故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
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7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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