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献群:
你不服被申请人天河区司法局2026年3月5日作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穗天司律案字2026184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本案的审查,并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6〕612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但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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